锂电池出口报关及空运、海运、公路运输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18

锂电池运输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单独运输的锂电池

锂电池作为一类由锂金属或锂合金为正/负极材料、使用非水电解质溶液的电池,可分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锂金属电池内含金属态的锂,通常是不可以充电的,而锂离子电池不含金属态的锂,是可以二次充电的。在单独运输时,它们对应的UN编号是3090和3480。


第二类:与设备一起运输的锂电池

在实际贸易运输时,锂电池经常会与设备放在一起共同运输,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电池安装在设备中,另外一种是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形,根据是否含金属态的锂,对应的UN编号是3091和3481。

第三类:锂电池驱动的设备或车辆

近年来,各类含有锂电池为动力的新能源车辆层出不穷,包括自行车、汽车、平衡车等等。国际海运危规为这类产品分配了UN编号3171。当包件中含有设备中的锂电池和与设备一起包装的锂电池的组合时,包装上应标记“与设备放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UN3091或锂离子UN3481”。如果一个包装中同时含有锂离子电池和锂金属电池,则该包装应按照两种电池类型的要求同时进行标记。

锂电池出口要求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规定,需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锂电池为:

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大于1克,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大于2克;

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额定值超过20W·h,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额定值超过100W·h。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因此,对需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锂电池,出口前应当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取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简称性能单或纸箱证)

由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申请前应先取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

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根据包装容器的材料性质和所装货物性质确定,一般自容器生产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未在有效期内装运出口,且外包装状况良好,企业可重新申请包装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可继续用于出口,重新出具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简称危包证)由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即锂电池生产厂商或者出口商)向属地海关申请,锂电池必须标明额定能量(W·h),海关在实施危包使用鉴定时,会根据以下内容进行合格判定:

包装容器上是否印刷有清晰、牢固、正确的联合国UN包装标记、批次及危险货物标志,标记、标志和包装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钉尖要盘倒,钉尖、钉帽不得突出;箱体应完好无损,打包带紧箍箱体。瓦楞纸箱应完好无损,封口应平整牢固,打包带紧箍箱体。

各电池或电池组间、堆叠电池的上下层间应有不导电材料分隔以防止互相接触。

电池应有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电池的电极不得支承其他叠加电池的质量。

国际规章中对锂电池或锂电池组包装的特殊规定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经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并根据货物特性、运输方式等来确定证单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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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出口空运要求

经过修订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品规则》第63版中有关单独运输锂电池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要求所有的空运锂电池包装上必须同时标出仅限货机标签和锂电池专用9类危险货物标签。

对于瓦时额定值不超过20Wh的锂电池芯或瓦时额定值不超过100Wh的锂电池组,包装上还需额外标出锂电池标记。按旧规定粘贴仅限货机标签和锂电池标记的包装件将无法继续运输,且标签和标记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定的尺寸要求。这一变化不适用于包含在设备中或与设备一起包装的航空运输,上述公路、铁路、海运的相关运输法规没有发生变化。

新规推行后,小包装的锂电池将不得不改用较大尺寸的包装,以便粘贴符合新规要求的标签和标记,这将给锂电池出口企业增加更多的包装成本和运费,给我国锂电池出口带来一定负面影响。